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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2000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六个月,于200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号的单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廖某某远停放在此的电动车60V电池一组和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60V电池一组。2019年6月12日,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霞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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