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58号
被告人何光华(曾用名: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抢劫罪、收购赃物罪,于2001年11月22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光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何光华将李某乙邀约至其所居住的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普莲场灯坪村村委会的院坝,由何光华照电筒,李某乙使用螺丝刀将该摩托车的点火器撬开打燃车子并骑走,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87元的金狮牌电动车盗走,后李某乙将上述车辆骑至其位于永川区金龙镇普莲新街2号的摩托车修理店门前停放,随后何光华来到该门前将被盗车辆骑至其位于金龙镇解放村大湾桥村民小组199号的老屋,并对该车进行拆卸,打算改装更换颜色后供自己使用。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何光华在重庆市永川区普莲场公路边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乙于2020年6月9日22时许到金龙镇解放村大湾桥村民小组199号,将被盗车辆推至金龙镇大田坝村公路边后离开,后涉案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甲。案发后,被告人何光华家属赔偿刘某甲1500元,获取了刘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电动车等物证;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何光华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光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光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光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光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光华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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