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3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1月2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12月1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00年12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因本案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我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0月15日以聚众斗殴罪起诉。2019年12月23日,我院以案件事实和罪名可能有重大变化,撤回本案,同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1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蹇某某、刘某甲等人在会东县大崇镇烟棚子村二社刘某乙家门口打牌,田某甲到场后要求一起打牌时与何某某发生口角,两人发生打架,各有损伤。田某甲到本村刘某丙的诊所包扎伤口。何某某被人扶回家后将自己被田某甲打伤的事告诉其长子何某甲(已死亡)、次子何某乙(已死亡)、三子何某某,要求自己的三个儿子随其一同去打回来。
何某某拿着自己的一根铁质拐杖,何某甲、何某乙和被告人何某某携带木棒、扁担等器具一同到刘某丙的诊所。何某某、何某乙等人将睡在诊所床上的田某甲准备拖出来打时,同在诊所内的田某甲的弟弟被害人田某乙在进行劝阻中被杀伤左胸部。一直在诊所内的刘某丙看到何某乙在诊所门处拿了一把水果刀往其腰带处插,插了几下没有插稳,把刀子朝诊所门口丢出去了。在诊所门外的杨某某看到何某乙把刀丢出诊所门外,丢在她脚下,她怕有人用刀伤人,遂用红苕叶将刀包起扔到旁边的红苕地里。之后,何某某等人将田某乙推出诊所门外,田某乙很快死亡,与此同时,何某某等人将田某甲推出诊所门外殴打,并殴打了来帮忙的田某甲的女儿田某丙。
案发后,何某甲、何某乙、何某某逃跑,一年后何某甲因病死亡,2015年7月21日何某乙在浙江义乌打工时因事故死亡。2019年3月13日,何某某经网上追逃后被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文井派出所民警在文井镇后村建筑工地上抓获归案。
经鉴定,田某乙系被单刃锐器刺伤心脏致循环衰竭死亡。经鉴定,提取的诊所内胶盆内疑似血迹、诊所内床边上疑似血迹、尸体位置疑似血迹、诊所外南墙边疑似血迹中检出人血,与田某乙血样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11×1028;在水果刀上未检出可靠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何某甲、刘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伙同何某甲、何某乙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致田某乙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何某甲、何某乙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莉
2020年2月12日
附:1.起诉书13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另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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