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路**学校路口时,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江南才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40元)未上锁,便趁机盗走该电动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9月7日抓获何某某,当场缴获被盗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物证(缴获的电动车);4.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研判报告等);5.鉴定意见(价值鉴定、人像鉴定);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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