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何保金,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队**号。被告人何保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保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凌晨,何保金骑车行至被害人杨某某位于阜南县田集镇赵吴村前宅的居所附近,将其置放于床头柜上的女士钱包用竹竿挑出后盗走。
被盗钱包内含有人民币2000余元。
2.2019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保金骑车行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阜南县苗集镇桃园村的居所附近,使用竹竿将其置放于卧室内的挎包盗走。
被盗包内含有人民币2500元,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
3.2019年10月27日夜,何保金骑车行至被害人张某某位于阜南县柳沟镇李寨村仓库队的居所附近,进入其间后将其放置于床头边的背包用竹竿挑出后盗走。
被盗包内含有人民币44000元。
4.2020年1月16日夜,何保金骑车行至被害人周某某位于阜南县柳沟镇王朱园村前王朱园的居所附近,进入其间后将其置放于床头的外套用竹竿挑出后盗走。
该被盗外套内装有人民币1500元。
5.2020年5月4日夜,何保金骑车行至被害人李某甲位于阜南县苗集镇苗集村李腰庄的居所附近,将其置放于床上的裤子用竹竿挑出后盗走。
被盗衣物中装有人民币9000余元。
6.2020年5月31日凌晨,何保金骑车行至被害人裴某某位于阜南县田集镇孙寨村裴庄的居所附近,进入其间后将居所内的衣物及红色提包用竹竿挑出后盗走。
被盗衣物内装有人民币4000余元;被盗红色提包中含有人民币约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保金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保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保金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偷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 范淑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何保金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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