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74号

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1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房。2011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路**铺**档口内盗走丁某某的VIVO手机、OPPO手机各1台。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805元。

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24日,何某某家属代其向丁某某赔偿人民币3197元,丁某某谅解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物一张。

3.缴获的蓝色鸭舌帽一顶,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