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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3日被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4月25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7日内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于201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乘坐的士或公交车从广东省佛冈县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乘深夜无人之际,采用接驳电源线等手段盗窃三轮摩托车作案6次,盗得三轮摩托车6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6679元),并以每辆2000元至2300元不等的价格将部分车辆出售销赃。具体如下:

1.2020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号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鄂S0****号牌橙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52元。

2.2020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号门前,盗走被害人刘某甲的陕H6****号牌蓝色大河牌三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30元。

3.2020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巷**号门前,盗走被害人方某某的鄂E5****号牌蓝色鑫源牌三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26元。

4.2020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门前,盗走被害人谭某某的湘EV****号牌蓝色华鹰牌三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09元。

5.2020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号门前,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湘J3****号牌蓝色力帆牌三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46元。

6.2020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号对出空地,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湘J0****号牌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16元。作案后,何某某在驾车逃离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缴获赃车已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户籍材料、前科资料、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快、黄某荣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甲、方某某、谭某某、刘某乙、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洪跃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  

      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 

      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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