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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全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何某全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 年7月2 1 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5日3时23分许,被告人何某全至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路天堂网吧154号机位处,趁被害人白某某熟睡之际,将其左侧裤包内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

2020 年7月7日12 时许,被告人何某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全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全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10月15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全联系方式:1588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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