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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何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屯组**号。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与黄某某商议,由何某用其身份开设公司以及对公账户后,在以每个公司及对公账户1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后何某开设了4家公司及对公账户,其将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何某在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公司相关证明材料;

2、被告人何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何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0年7月27日

附:一、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案卷三册;

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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