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931号
被告人何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吉林省永吉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后,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2018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云南省昆明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吉林省永吉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吉林省永吉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代某某、旷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代某某、旷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7日,被告人何某伙同代某某、旷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方庄6号院5栋3门601号、丰台区方庄6号院2号楼5单元1203室内开设赌场,以百家乐的形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民警于8月7日在现场起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8880元。
被告人何某、代某某、旷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抓获,其五人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微信二维码、纸牌、筹码、赌博工具、赌资、违法所得的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微信截图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卢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汪某某、曲某某、李某乙、柳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管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代某某、旷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赌博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何某、代某某、旷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证人李某甲、卢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汪某某、董某某、李某丙、郑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何某的手机鉴定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何某、代某某、旷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代某某、旷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聂 朵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代某某现不在押,被告人旷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