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生,大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身份证号码5322331973********,户籍登记地址会泽县**街道**社区居委会**号**号,住会泽县**小区**栋**单元**室,原会泽县**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站)出纳,事业单位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会泽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并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会泽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开除公职。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原中共党员(2020年1月14日被开除党籍),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登记地址会泽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住会泽县**乡政府职工宿舍**栋**单元**室,会泽县**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所)职工,事业单位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会泽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并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泽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段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何某某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在任会泽县**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站)出纳、**街道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510081.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何某某通过开具现金支票取现并注销账户的方式,直接侵吞会泽县**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的村组集体资金249418.55元。
(2)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何某某冒用冯某某、蒋某某、何某甲、苟某某、何某乙、耿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通过开具现金支票直接取现的方式,骗取会泽县**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站)代管的村组集体资金186160.03元。
(3)2015年4月16日,何某某用**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站)代管的村组集体资金37536元垫缴了经管站职工住房公积金,后其到**街道财政所报销出该笔款项并非法占为己有。
(4)2015年7月14日,何某某开具现金支票将经手的**街道工会账户内资金36966.80元取出并非法占为己有。
2、何某某个人挪用公款的事实
2014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会泽县**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站)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站)代管的村组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3408330.58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归还个人欠款、帮他人代还信用卡、投资炒作贵金属等。
3、何某某与段某某共同挪用公款的事实
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告人段某某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段某某在明知何某某多次挪用公款的情况下,仍与何某某商量,由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经手的**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站)代管村组集体资金685766元挪用于合伙投资做生意、偿还段某某个人欠款、出借给段某某亲属等。
2019年8月1日至5日,在**街道相关领导找何某某谈话后,何某某归还了被其挪用的公款人民币60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OS机、银行卡、存折等;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现金支票存根、借条、户口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冯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510081.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涉嫌贪污罪。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公款人民币3408330.58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段某某与何某某共谋挪用公款人民币685766元,用于归还段某某个人欠款、合伙做生意等;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何某某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被告人段某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告人段某某在共同挪用公款事实中系共同犯罪,二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米邦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1册,卷外材料21页。
3.随案移送会泽县监察委员会扣押的物证、书证24样,详见涉案物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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