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诈骗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5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自2020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何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孝昌县、孝感城区等地,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帮对方办信用卡、办贷款收取手续费、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期间,何某某共拨打诈骗电话5346条,诈骗作案既遂11起,骗得现金合计人民币18.565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ll月20日,被告人何某冒充“恒昌信贷公司”的业务员给被害人张某甲打电话,以帮张某甲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保证金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4万元。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何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害人陈某某打电话,以帮陈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帮被害人席某某办贷款为由,骗取席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19年11月10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帮被害人王某某办贷款需某某甲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5万元。

5、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帮被害人李某甲办银行卡需交包装费、刷银行流水、交保证金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65万元。

6、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帮被害人张某乙办信用卡需交工本费、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2.5958万元。

7、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帮被害人李某乙办贷款需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

8、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帮被害人袁某某办信用卡需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1万元。

9、2019年10月19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帮被害人姚某某办贷款需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姚某某人民币7500元。

10、2019年9月20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帮被害人米某某办贷款需刷银行流水为由,骗取米某某人民币6800元。

11、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以帮被害人杨某某办贷款需某某甲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9万元。

12、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何某共计拨打诈骗电话534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转款凭证、短信聊天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数据查询审批表及通话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陈某某、席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袁某某、姚某某、米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拨打电话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勇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