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何某,曾用名何春耕,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1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为被告人何某申请了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将自己包装成建筑工程老板,对外谎称自己在云南、贵州、广州和长沙等地均有承包的工地,编造个人资金被法院冻结急需资金解冻、盘活工地需要资金、工地出现安全事故需要资金予以赔偿或者疏通关系、患有重病需要资金治疗等等理由,许诺给其帮忙的人会予以报答,从而取得多名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他人钱财。同时,被告人何某已婚多年,在骗取部分女性被害人钱财过程中,还以谈男女朋友之名,许诺多名被害女性将会与之结婚,取得他们的信任,进而骗取其钱财。现查明,被告人何某骗取杨某甲680万元、杨某乙104.86万元、宁某某97万元、王某甲80万元、王某乙28万元、陈某某24万元、杨某丙6万元,共计1019.86万元。被告人何某将所骗资金用于消费挥霍、疾病治疗及偿还旧债等。
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7月6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如家酒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杨某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兵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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