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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于2018年3月1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犯罪嫌疑人何某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公安机关履行手续后于2020年1月2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5月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2日、自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被告人何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何某在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晶品国际小区,以15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购买两支枪支疑似物,其中一支为疑似气体发射动力的钢珠枪,枪身黑色,带有瞄准镜;另一支为疑似射钉枪改装的火药发射动力枪,带有绿色枪把手。何某将两支枪携带至晶品国际1515房间的租住处存放。2017年8、9月,何某将1515房间退租,将两支枪携带至晶品国际1812房间张某某的住处,并放置于该房间衣柜顶上。2018年3月,何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晶品国际1812室查获上述枪支。

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被告人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凯

检察官助理:周凯锋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4张,补充证据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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