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何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7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以来,被告人何某在云阳县**镇、**镇多次入户盗窃他人家里存放的现金65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的一天,何某来到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害人贾某某家附近,在贾某某家门口的沙发上找到钥匙,用钥匙开门后,在贾某某家卧室床附近盗窃现金400余元。
2、2020年10月7日上午,何某来到云阳县**镇**村**组**号张某某家附近,通过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中,在一楼卧室床附近盗窃现金100元,在二楼卧室衣柜里盗窃现金500余元。
3、2020年10月16日,何某先来到云阳县**镇**村周某某家附近,用找到的一根铁棒准备撬开周某某家大门,发现有人靠近遂逃离现场;随后何某又步行至**村谭某某家附近,通过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谭某某家寻找财物,后因为再次发现有人在附近遂逃离现场;何某继续来到**村李某某家附近,用木棒将李某某家锁破坏之后,发现还有一道防盗门便离开现场。接着,何某继续步行至云阳县**镇**村**组**号王某某家附近,用木棒将王某某家大门破坏之后,将一楼卧室床垫下面盗窃现金500余元现金。
4、2020年10月20日,何某来到云阳县**镇**村**组**号赵某某家附近,通过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赵某某家,在一楼卧室床附近盗窃现金5000余元。
被告人何某于2020年10月20日在云阳县高阳镇高阳路一茶馆被抓获到案,次日被公安机关扣押随身携带现金4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盗窃周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系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未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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