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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东平何华江等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何东平(曾用名何华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现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华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4********,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现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现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现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华江、何东平、肖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华江、何东平、肖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何东平对被害人戴某某经常骚扰其女朋友李某某,并在工厂微信群发布李某某的隐私很生气,便把此事告诉了被告人何华江。2019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何东平、何华江利用其他女子的QQ号约戴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地王广场见面并准备殴打戴某某。被告人何华江纠集了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同案人裴某某(另案处理)相约在地王广场汇合,并和被告人何东平一起购买了2根木棍和10个黑色口罩等作案工具。到达地王广场汇合后,由被告人何东平、何华江持木棍殴打戴某某,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围住戴某某防止其逃跑,同案人裴某某踢打戴某某,共同将戴某某殴打致伤。被告人何东平、何华江见戴某某的1部OPPO手机掉在地上,共同将该手机砸破。经鉴定,被害人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砸破手机价值人民币3220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何东平、何华江、肖某某、杨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华江、何东平、肖某某、杨某某、同案人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5.辨认、勘验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华江、何东平、肖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东平、何华江、肖某某、杨某某伙同同案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东平、何华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微微

检察员: 林 甄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华江、何东平、肖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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