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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什邡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什邡市**镇**村**组。2006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孙某某,女,56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寨。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川FXJ***的灰色海马牌汽车到彭州市濛阳镇建业路与凤凰大道路口,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孙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盗走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5570元和铜线117斤,被盗铜线共价值人民币2340元。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人民币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二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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