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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七崽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何七崽,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2811973********,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7日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七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何七崽通过爬窗进入福清市**街道**音乐会所,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收银台处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中华(硬)香烟5包、玉溪(软)香烟6包、七匹狼(软灰)香烟4包、七匹狼(软红)香烟7包。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中华(硬)香烟5包价值共计人民币225元、玉溪(软)香烟6包价值共计人民币138元、七匹狼(软灰)香烟4包价值共计人民币84元、七匹狼(软红)香烟7包价值共计人民币112元,上述香烟价值合计人民币559元。

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七崽通过门缝进入福清市**街道**酒店附近的一**烤鱼店,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收银台处的现金人民币30余元、soni牌平板1个(无法估价)及大瓶劲酒2瓶、中瓶劲酒1瓶、小瓶劲酒3瓶(均无法估价)。

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七崽通过强拉卷帘门进入福清市**街一麻辣烫店,盗走被害人谢某某放在收银台处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何七崽通过爬窗进入福清市**街道**汉堡店,盗走被害人全某某放在收银台处的现金人民币800余元人民币及两部手机(无法估价)。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何七崽被查获,从其身上查扣到赃款人民币610元。被告人何七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610元。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前科证明;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七崽的供述;

5.鉴定意见:被盗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七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七崽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七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七崽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七崽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七崽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27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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