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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一夫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一夫,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四川省阆中县人,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一夫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何一夫与杨栋(已判决)联系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微信收取杨栋人民币2700元。次日16时许,被告人何一夫携带一包冰毒来到成都市温江区柳浪湾街148号2栋9单元处,将冰毒交给与杨栋一同来买冰毒的刘某某(已判决),并分别向二人收取“车费”人民币200元后离开。刘某某将冰毒分一点给杨栋等人后带回吸食,同月26日在该区柳城两河路西段361号二楼其租住房中被民警查获,民警同时查获净重17.37克的白色晶体一包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一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且数量达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秉超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提押证及换押证各1份、证据材料11页、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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