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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佐某某盗窃罪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佐某某,女,维吾尔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221983********,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新疆轮台县**镇**村**组**号,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无前科,被告人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日被轮台县公安局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现在在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佐某某盗窃罪一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有以下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佐某某去往轮台县**镇**路阿某某的店中购买物品,当时阿某某的店内跑水了,后店老板阿某某让佐某某先从店里出去。被告人佐某某在收拾地上自己的衣服过程中,趁店内人员不注意时,将被害人吐某某的包放进自己装衣服的塑料袋内拿走,后回到轮台县**镇**村自己家中,将盗窃回来的包内3960元钱,藏在卧室内被子里。破案后,轮台县公安局将扣押的3960元还给被害人吐某某。

上述事实由书证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人已供认。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佐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3960元。非法占有元的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破案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3960元经济损失。被告人佐某某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为了迅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稳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把被告人佐某某向您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刑罚。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斯曼·克比

                                热孜万古丽·图尔荪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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