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某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天门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门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5时20分许,被告人佐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R****2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皂市镇花园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皂市镇花园大道双龙桥南端地段时,与由北向南行至此的陈某某相撞,致两车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佐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佐某某要求其妻子刘某某帮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警受理单、发破案经过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付某某、余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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