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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位长福诈骗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位长福,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东丰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长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位长福于2014年1月至10月间,在本市崔某某住处等地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向崔某某抵押借款,分4次共计骗取崔某某35万元,后位长福给付利息约8万元。

被告人位长福于2014年5月,在被害人孙某某位于本市老客运站附近的服装厂内,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向孙某某抵押借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长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长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19年12月23

附:

1.被告人位长福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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