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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位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位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5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日经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位某某将向邻居借的罂粟种子,种在其位于通某某**乡**村自家院子里。2020年04月01日17时20分许,通某某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将位某某家中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并清点、扣押。后经鉴定,被告人位某某种植的712株的疑似罂粟的植物均为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位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书证;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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