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位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执检刑诉〔2018〕5号

被告人位某某,曾用名魏玉丹,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巨某某**镇**村**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9月23日被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2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位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后,在巨某某**镇**村**饭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0.18克。同日23时许,巨某某公安局将被告人位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冰毒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毒品、毒资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金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足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祥保

检察员:王凤玲

2018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位某某取保候审于巨某某**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