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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位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位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位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4时11分许,犯罪嫌疑人位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沿**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庙庄**镇**村**庙庄**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一辆皖******号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被告人位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位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位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位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位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灿民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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