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06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4日22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H*****号红色福克斯小型轿车沿G1013海张高速行驶至1150km处向行驶时,被高速巡逻民警发现并被查获,同年10月05日正某某公安局委托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283.69mg/100ml,犯罪嫌疑人佈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2)被告人佈某某基本情况、被告人佈某某正侧面照片、佈某某人口信息;
(3)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询佈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结果等;
2.被告人佈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四次供述;
3.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且本案被告人佈某某从小父母双亡一直跟奶奶一起生活,目前老人岁数已高常年卧床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只能靠被告人来照顾老人。根据这一特殊情况,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达布希拉图
2020年0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佈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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