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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但某某容留卖淫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但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共和新路**“**店”实际经营人,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但某某从他人处获得本区共和新路**“**店”经营权。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但某某承租本区**村**号**室,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1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分别在本区**村**号**室、共和新路**“**店”等地查获卖淫人员阴某某、胡某某和嫖娼人员庞某某、曾某某、王某某。

同日,被告人但某某在共和新路**“**店”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阴某某、胡某某、茅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自2019年11月起在“**店”工作,店里的老板是但某某,本区**村**号**室房屋是但某某提供给其等人做卖淫生意的场所。2019年12月16日,阴某某分别与嫖客庞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与嫖客曾某某在上址进行卖淫活动,共计获得嫖资人民币1,000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21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转给被告人但某某。

2.证人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分别于上述时间和卖淫女阴某某、胡某某在上址进行嫖娼活动,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上述嫖资。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接受证据清单》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但某某承租本区**村**号**室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于上述时间对上址进行搜查,查获但某某的手机一部、记账的簿册一本、转让协议一张及承诺书一张。

5.被告人但某某的转账记录、账本内页、转让协议及承诺书证实,但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起接手共和新路**“**店”,进行经营管理,并从卖淫收入抽成以牟利。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阴某某、庞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均因上述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7.被告人但某某的身份资料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但某某系抓获到案及其本人的劣迹情况。

8.被告人但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但某某对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租借场所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陈婷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但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关笔录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_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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