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但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单元**,现住云阳县**大道**宿舍**栋**单元**。因吸毒,于2019年5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但某某在其位于云阳县**大道**宿舍**栋**单元**的家中,容留管某某、钟某某吸食冰毒、麻古1次;同日20时许,被告人但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管某某、钟某某、唐某某吸食冰毒、麻古1次。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但某某与吸毒人员管某某、钟某某、唐某某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四人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钟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波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但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