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但冬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但冬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但冬明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女,37岁)。但冬明明智张某某已婚,为骗取钱财仍化名“李某某”与张某某谈恋爱。2019年6月,但冬明谎称身患胃癌、银行卡丢失急需钱治病,先后骗取张某某信用卡两张。为打消张某某顾虑,但冬明冒充其母亲与张某某微信聊天,声称已把张某某当做儿媳,但冬明虽患癌症,所负债务父母会兜底。但冬明先后使用张某某的两张信用卡大额套现、消费共计6.8303万元,用于赌博、游戏充值等开支。2019年6月28日,但冬明骗取张某某分期付款0.63882万元为其购买iphoneXR手机一部。2019年8月,张某某发现上当受骗,多次催促但冬明还款,但冬明谎称在武汉做手术或者不接电话,逃避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卡、微信交易记录、贷款合同等书证;2. 证人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但冬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但冬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冬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实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但冬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但冬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但冬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但冬明违法所得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德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但冬明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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