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伽**,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桂村乡**村*组,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石固镇**村*组。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50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新华西路“**加油站”前,被告人伽**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9***3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先后与对向行驶的栗**驾驶豫KZ***3号小型轿车、对向行驶的郑**驾驶豫J8***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6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7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物鉴字第9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伽**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1.7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伽**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吴**、栗**、郑——的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松太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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