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卢龙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0月9日卢龙县公安局决定对伦某某罚款柒佰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卢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伦某某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卢龙县木井镇大李佃子村时代天华太阳能北路段时,因遇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前方顺向行驶的由卢龙县**镇**村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卢龙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伦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木井镇大李佃子村委会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卢龙县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殡葬证,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秦皇岛市卫生应急调度中心事件详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伦某某自愿如实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波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伦某某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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