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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伦某甲、慈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3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28日释放。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09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2014年3月12日因威胁他人被行政拘留八日;2015年9月16日因伤害他人身体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伦某甲、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伦某甲在寿光市**镇**村无故对刘某甲、刘某乙殴打,并对刘某甲进行言语恐吓。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2017年4月9日,被告人伦某甲伙同慈某某在通往寒亭区冯家花园村的路上拦住董某某联系的5车粪不让通行并对司机孙某某殴打,被逼无奈,董某某让司机把粪卸到伦某甲、慈某某指定地点,伦某甲、慈某某二人占有了这5车粪钱共5000元,致使董某某损失5000元。

3、2018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伦某甲在寿光市稻田镇杨营村路口处,强行拦住董某某的拉粪车,并对董某某及拉粪车司机无故殴打。

4、2017年春天,被告人伦某甲伙同慈某某在寿光市稻田镇崔岭村强行拦住王某某联系的7车粪不让卸车,致使王某某损失中介费700元。

5、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伦某甲伙同慈某某等人在寿光市洛城街道东斟灌村强行拦住李某某联系的20辆拉粪车不让通行并最终占有李某某联系的这20车粪肥料,致使李某某损失中介费2000元。

6、2017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慈某某在寿光市**镇**村强行拦住姜某某的拉粪车3辆不让通行,被逼无奈,姜某某联系的3辆粪肥料卸到慈某某指定的地点,被告人慈某某占有了姜某某3车中介费共300元,致使姜某某损失300元。

7、2017年左右,被告人慈某某在寿光市稻田镇董家稻庄村垃圾场处强行拦住赵某某联系的拉粪车7辆,并向司机强行索要700元钱。

二、聚众斗殴罪

2017年10月23日在寿光市**镇**村,被告人慈某某纠集伦某乙、伦某丙、伦某丁等人,同马某甲纠集的马某乙、马某丙进行殴斗。经鉴定,马某甲、马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某甲、慈某某为达到垄断粪肥料市场、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拦截他人拉粪的车辆占有他人所拉的粪肥料、索要钱财及殴打他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慈某某纠集多人与他人殴斗,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学亭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伦某甲、慈某某现羁押在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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