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3153号
被告人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东莞市****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2020年7月14日将案件退回东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伦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广州**市场收购2只苏卡达陆龟、2只豹纹陆龟、1条红鬣蜥蜴、1条金头泽巨蜥、2条王者蜥蜴,并驾车将上述动物运回东莞市,饲养于其位于**镇**栋***的住处。后4只陆龟在饲养过程中陆续死亡,伦某某将4条蜥蜴从住处转移至其在**镇**路**号**室经营的****店内。2020年3月2日1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伦某某,并在****店内缴获上述蜥蜴等动物。经鉴定,伦某某案发期间所收购的动物分别为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绿鬣蜥、圆鼻巨蜥,饰纹刺尾蜥,其中圆鼻巨蜥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绿鬣蜥、饰纹刺尾蜥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依法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移动U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锐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方某某,联系电话137********。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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