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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伦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2000********,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委**组。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1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自2020年7月14日至8月1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7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伦某某的朋友雷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同学尹某某在桂阳县城“V8酒吧”发生纠纷,伦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后,见尹某某等人已离去,逐伙同他人将黄某某抓到“V8酒吧”附近,用拳头击打黄某某的头部,造成其左耳鼓膜穿孔。

经鉴定,黄某某的左耳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曹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辉

检察官助理:李敏僖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_《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及证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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