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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伦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3时12分许,被告人伦某某酒后驾驶豫E*****小型轿车沿***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乡**村路段时,将车辆驶入公路西侧沟内发生侧翻,造成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伦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物证鉴定室检测,从伦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9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伦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一级。经滑县交警大队认定:伦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伦某某损伤照片和抽血照片;2. 被告人伦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村委会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伦某某在河南宏力医院的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邢某某、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和血醇检验鉴定书;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平

(院印)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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