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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伦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伦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1********,壮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伦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伦某在未取得“Champion”、“ADIDAS”、“FILA”、“NIKE”、“UnderArmour”、“PUMA”等六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我市沙溪镇圣狮村康业路7号7楼之8远景制衣厂为窝点,大量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按照长袖上衣单价人民币33元、长裤单价人民币28元、短袖上衣单价人民币19元、短裤单价人民币22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相关客户。

2020年1月6日下午,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根据被害单位举报到沙溪镇圣狮村康业路7号7楼之8远景制衣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Champion”品牌2种款式服装220件、“ADIDAS”品牌5种款式服装4500件、“FILA”品牌3种款式服装898件、“NIKE”品牌3种款式服装4028件、“UnderArmour”品牌5种款式服装3000件、“PUMA”品牌3种款式服装1820件(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查获的21款共计14466件服装均为假冒产品);同时还在现场查获电脑主机、纸质笔记本等物品。稍后,被告人伦某在得知相关职能部门正对远景制衣厂进行检查时,仍自行回到工厂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按照被告人伦某供述的涉案21款服装的销售单价计算,上述查获的14466件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价值人民币318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伦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伦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О二О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伦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2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扣押涉案服装、电脑、笔记本、手机等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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