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区**组**小学**排**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县**小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4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传某某至礼县城关镇,因其在网上赌博,遂在礼县城关镇境内多次实施盗窃。
1.被告人传某某至礼县**办公室内,趁室内无人,盗走被害人夏某某手提包内人民币现金2100元挥霍。
2.被告人传某某至礼县城关镇**大厦办公楼内**室,趁室内无人,盗走被害人何某某手提包内人民币现金200元挥霍。
3.被告人传某某至礼县城关镇礼县**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趁室内无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置于柜子内的南京牌香烟2条,经估价价值106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其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法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的供述,自愿认罪,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玮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传某某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44页(内附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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