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单位会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20422073566****,单位地址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农村,法定代表人段某甲。
诉讼代表人武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职工,联系方式1383007****。
被告人段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路**号**室。2018年9月14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会宁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丙,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乡**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口**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当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巷**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61********,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街**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乡**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路**小区**号**单元**室。2017年10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该县**镇**巷**号。2009年1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2日因私开他人车辆被会宁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2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会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段某乙、孟某甲、姚某某、段某甲、段某丙、张某甲、郭某甲、岳某某、牛某某、古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段某乙、孟某甲、牛某某、岳某某、古某某、郭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某乙、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12月,被告人段某乙在会宁县**镇**村成立会宁**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试营业。2013年7月,会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正式营业,后期段某乙先后注册甘肃**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吸纳被告人姚某某、孟某甲、段某甲、段某丙、张某甲、牛某某、岳某某、古某某、郭某甲、王某乙、王某甲进入公司,入股成为公司股东,分管相关业务。2012年12月以来,被告人段某乙在会宁**有限公司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表面上以家族成员、公司股东为纽带,以承诺保本付息为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会宁**有限公司的投融资对接资金委托业务,实际采取以12%或20%的年利息吸收存款,以4分至5分的月利息高利放贷,获取差额利润的模式运营。截止2019年5月,被告人段某乙等人利用会宁**有限公司向杨某甲、武某乙等584名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60370731元,尚有317名投资人资金人民币25527774元未归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616317.5元。
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段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维持会宁**有限公司运作,纠集被告人孟某甲、岳某某、牛某某、郭某甲、古某某、李某某,采取殴打、辱骂、滋扰等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公司催收高利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区域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段某乙指派被告人孟某甲、岳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去会宁县何家庄子农家乐向被害人张某乙催收高利贷,强行拉走张某乙各类酒水若干件用于顶账,并殴打张某乙。
2.2017年6月起,被告人段某乙、孟某甲多次派人向被害人张某丙催收高利贷。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和杨某乙(另案处理)至被害人张某丙位于会宁县**嘉园的家中催收未果后,以辱骂、威胁的方式向张某丙索要人民币200元用于自己花销。同月20日下午,李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一饭馆内找到被害人张某丙索要高利贷,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并叫来被告人孟某甲、郭某甲、古某某,四人将张某丙带至定会交界处再次殴打。后张某丙报警,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派出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3.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孟某甲、岳某某、古某某、牛某某时分时合多次在会宁县状元府邸移民搬迁项目工地,滋扰、辱骂、恐吓向被害人焦某某,催收高利贷。2017年12月12日,孟某甲、古某某、岳某某、牛某某再次向焦某某催款未果后,将焦某某带至会宁县文昌小学附近的桥上,对其辱骂、殴打,焦某某被迫当日还款2万元。
4.2014年11月,被害人王某丙作为担保人为其女婿蔺某某在会宁**有限公司高利借贷30万元,蔺某某部分偿还后再无力还款。被告人段某乙在得知王某丙与公司员工姚某某有亲朋关系后,强行将该借款划拨至姚某某,姚某某替王某丙向公司还款18万元,书写8万元欠条。2015年4月14日,被害人王某丙生病住院,被告人孟某甲、岳某某与姚某某在会宁县人民医院,滋扰、辱骂、恐吓王某丙,催要借款,逼迫其写下30万元的借条,王某丙将价值30万元的房产于2018年7月16日转让给姚某某(未过户)。
5.2015年12月,被告人孟某甲、岳某某、郭某甲多次到被害人张某丁家中、被害人张某戊工作的会宁县**中学,采用滋扰、辱骂、恐吓的方式催收高利贷,严重影响张某丁、张某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其家庭破裂、辞去工作、外出躲债。
三、非法拘禁罪
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段某乙雇佣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史某某及其担保人白某某催收高利贷。19时许,周某某将二人带至会宁一中附近一酒吧,逼迫二人筹钱。22时许,白某某离开,周某某将史某某带至会宁县鑫源宾馆一房间内,逼迫其筹钱。次日8时许,史某某离开宾馆。
另外,侦查机关查封不动产14处、扣押车辆9辆、协助查封不动产3处、车辆7辆、接收退赔款429661.39元、冻结资金72030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丰田普拉多车辆、银行卡等物证;2.报案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丙、郭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丙、焦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段某乙、姚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7.各类光盘66张。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会宁**有限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160370731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乙、姚某某、孟某甲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丙、张某甲、牛某某、岳某某、古某某、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乙、孟某甲、牛某某、岳某某、古某某、李某某、郭某甲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乙、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乙、孟某甲、岳某某、郭某甲、牛某某、古某某同时触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丙、张某甲、岳某某、郭某甲、牛某某、古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牛某某、古某某、郭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段某丙、张某甲、古某某、牛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国 郭慧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牛某某、岳某某、古某某、郭某甲现羁押在会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段某甲、段某丙、张某甲现羁押在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段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6册。
3.量刑建议书18份。
4.换押证10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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