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伏运华、崔某某贩卖毒品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伏运华,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连云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伏运华曾因酒后滋事,2012年11月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曾因吸毒2013年3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吸毒,2013年5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2015年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伏运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被告人崔某某曾因吸毒,2015年9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伏运华、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伏运华在其住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共计约0.91克,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3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伏运华在其住处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惠某某(男,37岁)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9克;

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伏运华在其住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孙某甲(女,28岁)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3克;

3.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伏运华在其住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3克;

4.2020年6月21或22日,被告人伏运华在其住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孙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3克;

5.2020年9月4日,被告人伏运华在其住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崔某某(男,29岁)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3克。

2020年8月份,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被告人伏运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为其分装,为被告人伏运华贩卖毒品提供帮助。

2020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伏运华住处查获毒品3包。其中1包重量约3.4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外2包重量共计约0.2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员信息表、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孙某甲、惠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伏运华、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品)字[2020]8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伏运华、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运华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被告人伏运华向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伏运华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伏运华、崔某某共同实施的贩卖毒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伏运华、崔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检察官助理:赵威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伏运华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