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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伏某甲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伏某甲,曾用名伏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街**巷**号。被告人伏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伏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伏某甲醉酒驾驶苏G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理想城小区沿黄海路行驶至青年路交叉路口时,撞到王某某驾驶的苏G9****号小型普通客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ml。

被告人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N****号小型普通客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高某某、万某某证言;

4.被告人伏某甲供述和辩解;

5. 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1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伏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伏某甲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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