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伏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伏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8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伏某某向“玉溪搓搓麻将”APP客服申请成为代理,并充值购买钻石,在“玉溪搓搓麻将”APP内建立ID为81353的茶馆,提供房间供他人打麻将赌博,并收取房费。为组织人员赌博,伏某某先后在微信及闲聊软件上建立“一笑而过”、“茶馆81353”等聊天群,通过本人或他人先后将张某某、孔某某、化某某、唐某某等人拉入群聊中,并将其在“玉溪搓搓麻将”开设的茶馆房间号发到群内,参赌人员通过伏某某提供的房间号进入茶馆房间,以打麻将1分5元、10元或20元,另外还可以通过协商买点提高赌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茶馆中每间房间可容纳2到4人赌博,每间房间每场赌博可以打8局或12局麻将,打完后房间内自动生成战绩图,参赌人员截图发到微信群或闲聊群中,按照分数结算赌资,最大赢家付给伏某某6元或8元房费,伏某某通过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2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手机可证实被告人伏某某实施开设赌场罪所用作案工具情况;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实被告人伏某某的个人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3、张某某、孔某某、化某某、唐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证实伏某某在玉溪搓搓麻将APP开设虚拟房间组织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的情况;4、被告人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玉溪搓搓麻将APP开设虚拟房间组织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伏某某建立的赌博群成员及在群内支付、收取赌资,收取房费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多人在其开设的茶馆虚拟房间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劲松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伏某某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