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梓潼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梓潼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9日以被告人伏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本案分案处理。被告人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伏某某打电话叫代某某到梓潼县黎雅场镇“雅盛”茶楼催收债务,并指使江某某(另案处理)持刀将代某某带到该茶楼三楼的包间内进行恐吓。
2.虚假诉讼罪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害人赵某某多次在被告人伏某某处借高利贷4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伏某某让赵某某将多笔借款重新书写成一张金额为4万元的“总借条”,但只归还原来的部分借条,尚有一张2016年4月20日出具的1万元借条未归还赵某某。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伏某某以赵某某2016年向其借款1万元未偿还为由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判令赵某某支付1万元借款、违约金1000元及利息。梓潼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询问,伏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申请撤诉,梓潼县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准许伏某某撤回起诉。
被告人伏某某系经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扣押汽车1辆、手机2部、笔记本2个、合同若干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指使人员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志强
检察官助理:彭静雯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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