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8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镇**村委**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27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伏某某酒后驾驶云******吉利小型普通客车,当其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彩云南路小王家营立交桥辅道以南200米处,与陈某某驾驶的云******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经鉴定,伏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43mg/100ml。经认定,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伏某某现暂住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868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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