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伏强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被告人伏强华曾因抢劫罪,于199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 200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 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 2012年8月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 201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 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17年10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 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 201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20年4月29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5月3日释放。被告人伏强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伏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伏强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伏强华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伏强华,听取了被告人伏强华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伏强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伏强华至本市姑苏区山塘街“童年时光儿时文创”店内,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周某某口袋里的“苹果”牌7Plus手机1部,逃至店外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苹果”牌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 800元。
案发后,“苹果牌”7Plus手机1部被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伏强华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牌7Plu手机(照片)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伏强华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对被窃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案发店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伏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强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伏强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伏强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伏强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作金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伏强华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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