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92号
被告人伍鸣放,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街**号,现住重庆市巫溪县**坝**馆**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鸣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4月8日至5月7日、6月22日至7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3月28日至4月11日、6月9日至6月23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底,被告人伍鸣放虚构国民党败退台湾之前,国民党高官尚有大量存款被冻结储存在美国花旗银行,现国家通过秘密力量发动群众去寻找民族资产,待资产解冻后将对借款人给予三倍的出资回报,并承诺为出资人另购买房屋、高档汽车等物为诱饵。为使出资人进一步相信其“民族资产解冻”骗局,伍鸣放在网上下载了多个虚假文件、印章、空头支票、银行卡图片,并用假文物、古董交给出资人以获取信任。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伍鸣放以 “民族资产解冻”为名诈骗李某某、姚某某、杜某某、徐某某共计人民币62万元。其中,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2万元、骗取姚某某人民币42万元、骗取杜某某人民币7万元、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伍鸣放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银行卡转账记录、照片资料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伍鸣放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鸣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鸣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鸣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鸣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鸣放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小林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伍鸣放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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