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金娣”、周益英,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在鹤山市**街道**大道**号**砂锅粥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6月5日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7月6日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胡燕平的见证下对被告人伍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伍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多次虚构高息借款、帮助迁移户口、低价购买小汽车的事实,诈骗多名被害人合共人民币(下同)30.4万元,所得款项均用于赌博,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以其工作的广州市番禺区**街**西路**芝麻糊店为据点,多次诈骗他人财物。
1.以高息借款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钟某某款项合共10万元。
2.以帮助被害人彭某某将户口迁入广州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彭某某6万元。
3.以有抵押的雪佛兰迈瑞宝小轿车低价出售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郑某甲合共7万元。
4.以帮助被害人郑某乙办理出国手续购买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乙0.4万元。
(二)2019年8月24日至9月9日期间,在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鹤山市**砂锅粥店工作的伍某某,得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意承租毗邻商铺“**烧烤店”的铺位后,虚构其已与“**烧烤店”经营者易某某商谈好店铺转租事宜的事实,并以交付定金、支付合同尾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合共7万元。
2019 年10 月12 日,公安机关将伍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伍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婉珍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均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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