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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韩某某敲诈勒索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伍四”,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小区**号楼。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小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韩某某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代某甲以质押一辆其父代某乙所属的路虎牌越野车,向被告人伍某某借款10万元,实际得到9.9万元。随后,被告人伍某某向邱某某了解到代某甲嗜赌并且其家庭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于2017年3、4月,伙同被告人韩某某,以输赢都算伍某某的方式联手打“人情牌”,邀约被害人代某甲在万达菲利特茶楼斗地主、“斗牛牛”以及带代某甲去成都坤友会所茶楼打牌。其中在万达最后一次打牌,代某甲欠韩某某、伍某某15万元的赌债,并向韩某某出具了一张15万的借条,存于伍某某处。综上,代某甲共计产生36万余元的债务。

之后,被告人伍某某通过邱某某向代某甲父母传递代某甲欠伍某某三、四十万债务的信息,并让其知晓伍某某系社会上不能惹的人,给代某甲的父母制造心理恐惧。代某甲的父亲代某乙通过邱某某与伍某某见面,协商债务一事。在伍某某要求下,代某乙签订了路虎牌越野车的买卖协议,抵扣32万“债务”后,伍某某称代某甲还欠韩某某15万元,并让人拿来条子给代某乙看,要求代某乙向其出具借条,将该借条转化为代某乙与伍某某的债务。

代某乙回家后与妻子赵某某意识到被伍某某设局欺骗,拨打电话给伍某某不承认达成的协议,反被伍某某辱骂威胁。代某乙因害怕被伍某某找麻烦,通过邱某某支付给伍某某7万元现金。之后,为了收到剩余的8万元,伍某某借口听说代某甲买枪准备报复自己为由,殴打代某甲,并与邱某某配合,制造代某甲若不还钱就把邱某某车开走抵债的假象,迫使代某甲家人支付了5万元,共计支付12万元给伍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某与代某乙签订路虎牌越野车买卖协议时,隐瞒了该车已经过户在其女儿伍某某名下的事实。经鉴定,该车价值29万元。

被告人伍某某伙同韩某某设局让代某甲欠下高额赌债,迫使代某甲及家人支付现金12万元和一辆价值29万元的越野车,敲诈勒索金额共计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甲、代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韩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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