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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温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Z52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巷**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德权,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2009年4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布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路**巷**号。2009年4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芊蓥,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层**房。2016年7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温德权、布仁、苏芊蓥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伍某某带领被告人温德权、布仁、苏芊蓥来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租住房屋进行电信诈骗。诈骗的具体方式是通过发送准备实施诈骗的被害人信息给短信平台,由短信平台推送诈骗短信给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回拨电话,再冒充银行客服人员套取被害人银行卡账号、验证码等信息发送给消费下线,进而将被害人卡上余额消费,最后由消费下线按比例返现。实施时先由伍某某负责具体操作,温德权、布仁、苏芊蓥在旁学习。之后伍某某安排温德权负责发送被害人信息给短信平台,其他人负责与回拨电话的被害人联系。伍某某等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4999元、吕某某4999元、某某乙3000元、陈某甲2000元、陈某乙3000元、陈召宇4000元、王某甲15963元、某某丙3000元、刘某乙7999元、顾某某5000元、刘某丙3000元、王某乙7000元、黄某某5000元、祝某某3000元,共计人民币71960元。伍某某等人在此期间为躲避公安机关追查,不断变更住处。2019年9月1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花果园L区2栋1单元3803号房间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伍某某、苏芊蓥家属将被骗钱款全部退赔。

另查,被告人伍某某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在网上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存于U盘或电脑里面。伍某某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后共计7209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涉案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手机截图、乘机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2.证人钱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吕某某、某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某某丙、刘某乙、顾某某、刘某丙、王某乙、黄某某、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温德权、布仁、苏芊蓥的供述;

5.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卷;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布仁、苏芊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温德权、布仁、苏芊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7196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2094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伍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温德权、布仁、苏芊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温德权、布仁、苏芊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伍某某、布仁、苏芊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伍某某、苏芊蓥家属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伍某某、布仁、苏芊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温德权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布仁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芊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姜小强

2020年6月19日

附:一、被告人伍某某、温德权、布仁、苏芊蓥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5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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