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家苑**栋**。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2019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为发泄情绪,于2019年5月27日至30日期间,在其居住的重庆市两江新区渝铁家苑小区内先后放火4次,共致数十名居民从家中逃生,消防部门出警三次、共出动消防车28辆次、消防人员196人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将小区内2栋负一楼的生活垃圾点燃后逃离现场,后消防人员赶至现场进行了灭火处置。
2019年5月28日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将小区内2栋负一楼配电室内的生活垃圾点燃后逃离现场,生活垃圾燃烧将配电室内电线烧毁后火势蔓延至一楼配电室,并导致该栋楼停电,后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将火势扑灭,电力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电力恢复抢修。
2019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将小区内9栋负一楼和一楼之间夹层内的杂物点燃后逃离,后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将火势扑灭。
2019年5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将小区内3栋负一楼配电室点燃,欲离开时因形迹可疑被小区保安抓获。
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抢修表、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为泄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严重影响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2533****。
2.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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