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伍清丽,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场**号,现住恩平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房。2020年3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清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伍清丽以“梁某甲”的假名与被害人郑某某、梁某乙认识交往,伺机骗取财物。交往期间被告人编造家里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亲属生病、死亡以及本人出国需要花钱等理由,以借钱的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郑某某28000元(人民币,下同)、梁某乙391450元。案发前被告人伍清丽退还了部分款项给被害人,实际骗得被害人郑某某13000元、梁某乙257450元。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伍清丽利用群众急需口罩的心理,虚构其同学开生产口罩的工厂及其同学代理销售口罩,其能够帮忙购买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款,分别骗取被害人袁某某1500元、骆某某720元、冯某某41235元、岑某某47700元以及吴某某114808元。案发前被告人伍清丽退还了部分款项给被害人,实际骗得被害人袁某某750元、骆某某450元、冯某某36635元、岑某某43414元以及吴某某112808元。
综上,被告人伍清丽一共诈骗得款464507元,并将诈骗得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债务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梁某乙、袁某某、骆某某、冯某某、岑某某以及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伍清丽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伍清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清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清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彦坤
检察官助理:冯均龙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伍清丽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4册、光盘1张及证据目录1份;
3、恩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伍清丽OPPO A9手机一台,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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